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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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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详细介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紧密。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凭借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档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管道。

一、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二、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委托公证人的服务范围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三、公证类别:

公证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声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样本)

    b.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c.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d.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e.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f.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g.其它声明书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委托书

    b.公司委托(授权)书

    c.赠与书

    d.受赠书

    e.其它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

    适用的范围为:

    a.有限公司

    b.无限公司

    c.公司董事会决议

    d.结婚

    e.其它法律事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适用的范围为:

    a.文件原本

    b.文件复印本

5.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

    b.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

    c.其它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四、公证范围

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个方面:

1.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4.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5.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6.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7. 个人委托书

8. 赠与书

9.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10. 公司注册 (登记) 证明书

11.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 房地产买卖合同

13. 房地产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五、公证文书的证明方式

1. 证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法律事实

b.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

c.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2. 以直接在当事人签署或提供的档上加注证词并签署的方式证明

适用的范围为:

a.声明书

b.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c.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d.文件的正本或复印本

 

六、按民事与商业分

商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民事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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